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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内部机构及其设置 民政部的最低长官是尚书,总理本部所属事务,承担全部责任。尚书分设左、右侍郎各一人,执掌尚书处置部务。根据民政部官制章程,部内另设承政厅、参议厅和五司等机构,各机构又有丞、参议、郎中、员外郎、参议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和笔帖式、录事、书记等官员处理事务。到宣统三年,尚书改回大臣,侍郎改回副大臣。
各司也改设司长、副司长、科长,一、二、三等科员及额外科员等。 民政部的所属机构分成内部机构和外部机构,分别职掌适当事务。
其中内部机构有二厅和五司,其各自职掌如下: 承政厅是民政部各项事务的汇总之处,分担着主办机要、考核司员、编存文卷、筹核经费等职能。厅内另设左、右丞各一人,员外郎、主事、七品小京官各四人,执掌左、右丞处置厅务。厅下还另设处置明确事宜的机构四科二处,其中机要科职掌机要及本部、内外城总厅官员的遇事和降调,各项事故的登记存案,本部厅、司各员办事功过事宜,典守堂印事项;文牍科则职掌公文函件的编撰存储、发送,图书交给等事宜;会计学科职掌本部及内、外城总厅经费支出,经费缺席,检查经费等事宜;庶务科职掌交给财务家具,管理夫役、随从人员及其他事项。二处分别为递折一处,顾名思义即为专司章奏传送之事;电报处,出纳发送、翻译成电报事宜。
参议厅则是民政部的谋议之处,出纳各事项之谋议。其长官为左、右参议各一人,总理厅务,另另设两名参议执掌。
除此之外,五司还可以各派一人在参议厅行驶,以协同左、右参议和参议审查会各项事宜。另外,还有一群不作额补的类似人员,即编译器员,他们的任务是编译器各国关于民政的各种书籍,订立本部的法令和章程。在厅内机构设置方面,同承政厅的四科二处有所不同,初期参议厅未成立分支机构,之后才逐步成立了则例局和统计资料处。其中,则例局的主要职掌是编拟光绪政要,编纂会典则例,增改原奏表格等事宜;统计资料处则是职掌全国民政的统计资料,综辑统计资料年鉴等事项。
统计资料处设总核一人,总理处里一切事务,另另设教习二人,协助总核处置一切应办事件,并核定稿件表式。统计资料处下还分社两科,共计科员十名。两科分别为调查科:调查本部厅、司、局、处及直属厅、区、局、所、学堂应行统计资料事项,调查各省民政应行统计资料事项;编成科:职掌案牍整理、留存、表件核算编辑,图册编成绘画等事项。
五司分别为民治司、警政司、疆理司、掌理司和卫生司,其中民治司的主要职掌是会计地方行政、地方自治权,编成查户口,整顿风俗、礼教,核办保息、荒政、移民、侨民各事。职员设置有郎中二人、员外郎四人、主事五人、七品小京官一人,分掌各项事宜。内部机构设置则分四科,地方行政科:掌控地方官制更改,考核地方官吏,管理各省官而立行政局、所的废、改置、分、通,各省官员议会选举举荐的登记存案,地方衙门官员的裁汰免去等事;地方自治权科:职掌京外董事会、议事会的设置和的组织事宜,京外自治权局、自治权研究所各事项,自治权经费的调查、监督,资政院参议员议会选举事宜;户籍科:职掌编导户口、国籍的更容易,旗籍、民籍的移往、改隶,学龄儿童的求学,宗教信仰及兵役事宜;保息科:掌官神所办育婴、抚恤金、济良、栖流等局、所及其他乐善好施事宜,各地水旱灾害及灾后赈济,国内移民、糖业等事项。
掌理司职掌督办本部统辖土木工程,会计京外官办土木工程及经费缺席,留存古迹,调查祠庙各项事宜,设置的官员有郎中一人,员外郎和主事各四人,六、七品艺师各一人。司下另设三科,建筑科:职掌京内城垣、衙廨、仓厂的土木工程及其经费缺席,京外公园、市场和官办土木工程及其经费缺席,管理琉璃窑、木仓,本部统辖的土木工程及其缺席事宜;道路科:职掌京城道路、沟渠的修葺、改进,各省经营的道路工程,京外路工缺席事宜;古迹科:职掌古代建筑物的调查、留存、管理博物馆、神祠、佛寺、道观等的建设和修葺事宜。 公共卫生司职掌防疫公共卫生,检查医药,设置病院各项事宜,设置的官员有郎中一人,员外郎、主事各二人,七品小京官一人及六、七品医官各一人。
司下也另设三科,即保健科:职掌饮食、物品的检查,河川、道路的洗手,贫民公共卫生,工场、戏园及其他公共卫生的事项;检疫科:职掌各种传染病的防疫,种痘和检疫事项;方术科:职掌考验医生,化疗和药品的检查,会计药材的经营,管理病院等事项。 这二厅五司作为民政部最基本的内部机构,承担着民政部的各项明确事宜,使得民政事务需要成功有效地的展开。
第三节外部机构及其设置 除内部机构外,民政部下还统属着涉及的直属机构,特别是在是一些原直归属于巡警部的机构归并到民政部,并必要的作出了适当的调整,以便更佳的发挥作用。 内、外城巡警总厅: 内、外城巡警总厅是管理京城内外城的警务,京城内外地面事宜、跸路警卫以及稽查一切事项的地方司法、内政和公安行政机关,在归属于民政部后继续履行其职责,也适当做到了调整。光绪三十二年,各总厅根据必须加设了司法处,警务处改回了行政处,参议改回佥事,而处下各股也改回了科,并将内城的五个分厅拆分为三分厅,外城的四个分厅拆分为两分厅。
各机关的职掌分别如下: 内、外城巡警总厅各设厅丞一人(从三品),理会民政部尚书和侍郎的指挥官,总理所管地区的一切事务。厅丞之下各另设总佥事(从四品)一人,佥事(正五品)三人,五品警官四人。
此外,内城另设六品警官十人,七品警官十一人,八品警官十四人,九品警官十九人;外城则另设六品警官九人,七品警官九人,八品警官十三人,九品警官七人,这些警官在总厅分别兼任科长、副科长、科员、书记员和录事等职务。他们要拒绝接受厅丞的指挥官和监督,处置厅内各项事务。这是内、外城巡警总厅的官员设置情况,而这些官员分别供职于厅内的各涉及机构,主要有: 总务处是办理机要,考核厅员,支配警长,编存文牍,发送经费和统计资料报告的地方,由作为厅丞属官的总佥事统率,处置本处事务。
处下分设职掌机要、警事、文牍、统计资料和职掌会计学、庶务的科室。 行政处是管理行政警员、高等警员和国际警员的部门,同时整顿风俗、维护治安、编成查户口和稽查工程等事也是其管辖范围。
行政处由一名佥事总掌,理会厅丞指挥官,分理本部事务。其下也另设两科,一为职掌护卫、治安、正俗、外事等,一为职掌户籍、营业、建筑和交通等事。 司法处主要职掌司法警察,凡是预审人犯、科罚违警、捕送罪犯、刑警秘密等均归其管辖。
设佥事一人,承厅丞的指挥官,分理本处事务。某种程度司法处也分社两科,第一科职掌刑警事宜,第二科职掌警法事宜。 卫生处是掌管公共卫生警员,管理诸如清扫街道、防疫、检查食物、屠宰、考核医务和药材等事项的机关。
另设佥事一人,遵守厅丞命令,处置本处事务。其另设的两科分别是管理洗手、保健、防疫和管理医务、化验、戒烟的。 除以上成立的处、科之外,内、外城巡警总厅仍沿用了巡警部时期的设置,各分设五所:事务所另设巡官二人,巡长四人,巡警二十人,管理文件的发送、押送犯人、茶役、灯夫、传差、派发马匹草料等事宜;巡查所另设巡官四人,巡长八人,巡警二十人,职掌稽查各分厅岗位线路、急救火灾、弹压暴乱、维护中外大员等事务;把守所另设巡官一人,巡长一人,巡警十六人,分担着管理把守警卫、拒绝接受控告呈圆形状等事;军装所另设巡官一人,巡长一人,巡警四人,留存、购买军装、器具,维修枪械等事是其管辖范围;刑事巡查所另设巡官四人,巡长四人,巡警十人,掌密查、侦查事件,检查广告、传单、集会演讲等事项。 另外内、外城巡警总厅下还另设分厅,内城巡警总厅辖内城中分厅、内城左分厅、内城右分厅三个分厅,外城巡警总厅下则下辖有外城左分厅和外城右分厅两个分厅。
各个分厅设正五品县知事一名,管理有为厅事务。并设置六、七、八、九品警官若干人,巡官六人、巡长十人,巡警九十人帮助县知事分理涉及事务。各分厅之分设总务课、行政课、司法课和公共卫生课四课,其中总务课掌警事、机要、文牍、筹措、统计资料和庶务诸事;行政课掌护卫、治安、正俗、外事、户籍、营业、建筑、交通等事宜;司法课掌刑事、警法等;公共卫生课掌清道、防疫、医务和医学等事宜。
以上各课都另设课长一人,副课长一人,课员和书记员等官。 同总厅成立五所类似于,各分厅也沿用旧制仍另设六所:事务所出纳发送文件、押送犯人、管理杂务、马匹等事项,官员有巡官二人,巡长四人,巡警十二人;巡查所管理各区的巡查岗线、急救火灾、弹压暴乱和维护中外大员等,官员有巡官四人,巡长五人和巡警十人;刑事巡查所是密查、侦查事件,检查广告、传单、集会演讲等事项的管理部门,官员有巡官三人,巡长四人和巡警八人;把守所把守警卫、拒绝接受诉讼呈圆形状,官员有巡官一人,巡长一人,巡警十二人;拘留所看守违警人犯,检查人犯、物件等,另设巡官一人,巡长二人,巡警四人;最后一所卫清道所另设巡官一人,巡长一人,巡警四人,出纳管理清道、厕所、街道器具等事务。 内、外城各分厅之下另设区,内城中分厅另设五区,左右分厅各另设四区;外城左、右分厅各另设五区。
每个区都有区长一名,理会分厅县知事的命令,管理本地区的事务,副区长一人帮助区长;另外还有区官一人,书记生一人,巡官二至四人,巡长十至十二人,巡警一百二十至一百三十人,分别管理本地的明确事务。 和民政部机构设置完全相同,内、外城巡警总厅除内部机构外,还首府着一些直属机构,主要有: 官医院主要管理的是化疗疾病、防疫和公共卫生事宜,且该院是由官方设置,归属于官而立性质,所有来医院就诊的病人都不缴纳费用。内外城都另设官医院,受到内、外城总厅厅丞的指挥官和监督,如有向民政部报告的事项都必须由总厅请示。
内、外城官医院各另设总理一人,由卫生处佥事来担任,管理医院的一切事务,指挥官和监督院中工作人员;另设一名管理员,由厅员担任,梁总理之命,管理本院一切事务;另设稽查员两名,由厅员担任,稽查本院事务,并兼理庶务、文牍等事。此外还另设医长两人,考核医官、照料生、司药、药工及病情就诊等事都归期管理;又另设医官八人,就诊病患;照料生子七人,帮助医长、医官照料来医院就医的病人及留院的病人;司药六人,管理药品的发送和留存等事;司书六人,专门负责管理抄录医书;药工八人,负责管理提炼药品及药房发药等事宜。另外,还另设巡警七人,夫役二十人。 警备队及侦缉队:巡警部曾专门设置了探防队,专办刑警事宜。
到民政部正式成立后,又成立了稽查捉拿局,管理捉拿事宜。到宣统元年正月,为了明确责任区分,以一事权,将捉拿和走访拆分为一局,即缉探总局。两年后,缉探总局也被撤消,其原先职掌归在内、外城巡警总厅一处,正式成立了警备队及侦缉队。
警备队专管捉拿事宜和高等警员事务;侦缉队专管刑警之事。警备队和侦缉队各另设管带一人,帮带二人,司书生一人。
警备队下分四个分队,侦缉队下分五个分队,各分队设队官一人,队长二人,巡警二十二人。 戒烟局是宣统元年成立,主要管理贫民戒烟事宜。
有管理员一人,由内、外城巡警总厅的厅员担任,总理本局的一切事务;稽查员二人,也由厅员兼充,管理文牍、会计学和监察等事项;医官一人,负责管理就诊戒烟人员及管理药品等事;司药二人,负责管理提炼药品和照料戒烟之人等事;司事二人,负责管理帮助稽查员管理庶务和监察照料之事;书记一人,专门负责管理抄录各项文牍册籍。此外,巡警总厅还会派拨给巡官一人、巡长二人、巡警十人,驻守在局内以待把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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